公司新闻行业新闻公告信息业务知识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6-07-20 MORE 
4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后到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作了重要讲话。为深入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07-20 MORE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016-07-20 MORE 
以往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局限于制造业,这造成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之间商品和劳务交易往来的双重征税、重复征税问题比较突出。为改变这一状况,避免重复征税,发挥增值税中性、税负公平等优点,我国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总体上看,“营改增”将使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得到加快发展。
2016-07-20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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